信用卡逾期,利息、违约金是否计算,如何计算?
2021-12-22 14:09:19356
一、信用卡逾期,利息、违约金是否计算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发卡银行在与持卡人订立信用卡合约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条第1款第1项、第3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之规定,持卡人为金融消费者,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财产安全权。
因此,在信用卡合约订立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的,持卡人可不予接受。
3、如果发卡银行尽到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了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之规定,发卡银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银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银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4、信用卡业务本质上属于银行贷款业务。银行拥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具有法定的从事贷款业务资格,从这一意义上来讲,银行作为有合法资质、受金融消费者信任的专业机构,应比民间的放贷人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形成的信用卡债权债务关系应更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民间借贷利率尚且被限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范围内,银行在贷款业务中执行的利率标准更不应突破该合理范围。
二、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不起诉;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发卡银行及催收机构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通过电话骚扰、恐吓、猥亵等方式追讨本金、合理利息之外的费用的,按照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用卡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
由于自己不注意,上一期的信用卡账单,过了到期还款日后2天才去还了钱。
这期账单来了后,上面有罚息。可计算后发现,计算利息部分,不止是我上期逾期还款的部分,还包括到我实际还款日之间所有的消费,全都计息。
譬如,我2月5日账单日,需还款3000元,第一笔消费发生在1.15,还款日是2.25.逾期2天,我在2.27号打了3500元进银行。
3月5日账单有8000元,包括一笔利息。可利息计算基数不是逾期的2000元。
而是从1.15号到2.27号之间所有的消费,都要计算日息。(也就是说,上期账单2000元,这期在2.5到2.27之间刷卡的6000元,全要计息)。按银行说法,只要逾期,在还上期账单之前,所有消费都不能享受免息。
照这样算,上月账单只要逾期一天还,(如果有50天免息期),那下个月前20天也都没有免息了。
可从与银行的合约文字上,看不到相关规定。网上查的资料,也都是假设,上期消费后,没有其他交易发生情况下如何计算利息。
四、有哪位可提供相关的规定,是不是每家银行都这么计算
补充:谢谢各位的回复,本人的提问,不是针对上一期账单利息,本金计取的规定,对这些我没有疑问。
我的问题是:逾期还款情况下(就是还款日前,未归还任何费用),之后一期账单中消费,银行关于免息方面的条款规定。
也即,如果逾期,后一期账单中的消费(在本人归还上期欠款前的消费),也不享受免息待遇。
我能查到的各家银行规定中,貌似都没有明确的说法。
循环利息的计算是以账单上每笔金额(包括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消费本金、预借现金本金、已出利息)为计息本金,以该笔账款的记账日为计息起始日,到该笔账款还清日为止,日息0.05%。
假设4月5日是你的账单日,在本月账单周期内,4月4日有一笔消费,金额为1000元。
那么“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
在下列情况下,循环利息分别为:
(1)如果你于4月30日前全额还款1000元,则在5月5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 0元。
(2)如果你于4月30日前只偿还了最低还款额100元,则5月5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具体计算如下:
1000元×0.05% ×26 天 (4月5日-4月30日)+(1000元-100元) × 0.05% × 5 天 (5月1日-5月5日)